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六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查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惟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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