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0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限於因犯罪而受損害者始得提起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駕駛汽車過失撞及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該車毀損,支付修理費共十三萬二千一百八十五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查被告毀損原告汽車部分並未經刑事庭審判,則原告上開支出之汽車修理費用,即非因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尚不得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陳筱珮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書記官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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