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4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4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六一號
上訴人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上訴人因被告案件,不服臺灣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月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月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上訴不得上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