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即告訴人丁○○被告甲○○
乙○○丙○○戊○○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法官迴避,限於當事人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程序之當事人,係指檢察官或自訴人及被告而言,亦為同法第三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告訴人,其聲請法官江國華迴避,核與前開規定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梁力求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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