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541號
原 告 王春生
被 告 林益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000元
及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中華民國(下同)85年間委託原告
施工作裝璜工程,原告於85年8月10日完工,計欠裝璜費200
,000元未支付,被告於101年1月7日償付30,000元,餘170,0
00元迄未給付,經原告催討無效,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影本附卷為證,並請求傳喚證人 林萬結 。
三、被告則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答辯略謂:㈠否認有任何積欠原告裝璜費用。㈡否認證
人林萬結之供證為真正。㈢主張如原告陳述為真正,亦己經
過約16年之久,其請求權業經罹於時效而消滅,應不得再請
求等情。
五、按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同法第127條第七款
則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
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而依同法第490條第1項明定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經查:本件依原告起
訴所主張之事實以觀,是以原告在85年間承攬被告之室內裝
璜所積欠之裝璜費用,其性質上即為民法第490條第1項所稱
之「承攬」,則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應依同法第127條第7
款規定「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依原告所稱之85年8
月10日完工迄今,己達16年以上,其請求權早罹於時效而消
滅,應不得再為請求;即或依民法第125條之長時效計算亦
己完成時效而使原告之請求權消滅,即或原告及證人林萬結
所述被告母親有代償還3萬元之事為真正,亦是被告母親與
原告間之關係,要與被告無關,更何況為被告否認;是本件
被告既提出認原告請求權己因15年以上不行使而罹於時效消
滅為抗辯,依前引法條說明,原告即無權再為本件請求。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裝璜款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