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50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尤心怡
       李文盛
       施志賢
被   告  沈昆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內者,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者,就超過部分,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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