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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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原 告 賴益蘭
訴訟代理人 陳阿生
被 告 劉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劉文明於中華民國(下同)96年間與原告訂
定荼園租賃契約書[一],約定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之臺中市
○○區○○段736-10、736-11二筆土地,租金自96年至98年
每年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99年至101年每年租金為50
,000元,詎被告積欠原告99、100及101年之租金計150,000
元迄拒給付,爰依二造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租金,並提出荼園租賃契約書[一]影本附卷為證。
三、被告到庭自認確有積欠租金,但因被合夥人欺騙而迄無分到
作物出售之價金,因而無法支付租金等語。
四、經查:本件被告既自認對原告請求支付所積欠原告租金150,
000元之事實,從而,原告依二造間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