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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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523號
原 告 石雪花
被 告 顧春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70000元,兩造約定被告應於101年3月30日清償。詎屆期
被告並未依約清償,經多次追討無效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借據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
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
文第2項所示,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