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營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學甲分局
被移送人 陳義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1月14日南市警學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九○式空氣手槍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義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於民國101年12月6日上午12時30分許。
(二)地點:在臺南市○○區○○路○○○號月相汽車旅館311號房
。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九○式空氣手槍1支。
二、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以下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扣案之九○式空氣手槍1支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1份。
(三)台南市警察局學甲分局警察隊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
動能初篩報告表1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行為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行
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而裁罰如主文所示。至扣
案類似真槍之九○式空氣手槍1支,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