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嘉義農場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