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66號
原 告 陳青琮
被 告 張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19日上午11時45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童秉三
註:本件原告陳報被告之地址非其住、居所地,致本件對被告之
送達不生效力,而須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