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森
代 理 人 曾信嘉 律師
相 對 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本院102年度中
勞簡字第20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
院102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於本院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提出行政
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南投醫院及保元堂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
、醫療費用收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等為證,復觀聲請人於本院102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起訴狀
所載之內容及提出之上開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
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