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小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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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小字第41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吳珈釧
被 告 廖偉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零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