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毒抗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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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毒抗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毒抗字第六三四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裁定(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五六號,聲請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聲戒字第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結果,認為原審法院所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裁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法院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係因家庭破裂、生意失敗經濟困難,因而罹患憂鬱症,為減輕心理及精神壓力,受朋友引誘,一時糊塗而施用毒品,現已有心悔改,請求給與自新機會,重新裁定云云。惟查抗告意旨所稱各節,仍不足以動搖原裁定之基礎,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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