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三0號
原告昶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