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八二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