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一四八四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有四││南││南│││南│││3││品持│期月││投│毒0│投│1││投│1││3││危有│徒│37│地│9│地│易8│5│地│易8│6│執5││害一│刑││檢│偵2│院│1││院│1││1││防級│││署││││││││││制毒│││││││││││││條品│││││││││││││例︶││││││││││││├──┼──┼────┼──┼─────┼─┼───┼────┼─┼───┼────┼───┤│毒︵│有八││南││台│││台│││4││品吸│期月││投│毒0│中│上1││中│上1││8││危用│徒│1下旬│地│9│高│3│8│高│3│9│執4││害二│刑│至│檢│偵2│分│易7││分│易7││1││防級││46│署││院│││院│││││制毒│││││││││││││條品│││││││││││││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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