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確認訴外人即被告所生之子 鄭子維 非其婚生子,惟被告及訴外人鄭子維現設籍於雲林縣○○鄉○○村○○路○○○巷○○號,有戶籍謄本可證,足證被告及鄭子維現之住所位於雲林縣○○鄉○○村○○路○○○巷○○號。而否認子女之訴,乃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所明定,是本件否認子女之訴,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B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