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法定代理人 許明發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折合銀元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並依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八條所定之裁判費均宜提高十分之一,准此,本件應繳裁判費銀元三千六百六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一萬一千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零九百五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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