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二號
原告丁○○原告丙○○原告戊○○○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吳旭洲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金額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圓伍拾萬元,並依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八條所定之裁判費均宜提高十分之一,准此,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昀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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