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五七六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林傳源 律師送達代收人楊祺雄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相對人即債權人甲○○
業中心一二0一室右當事人間就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九四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專利權行使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