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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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籍設宜
現住新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現設籍於宜蘭縣○○鄉○○村○○路○○號,有戶籍謄本可證,是被告之住所為宜蘭縣○○鄉○○村○○路○○號,本件即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書記官楊福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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