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七一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
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玖仟貳佰陸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捌仟玖佰元││├────────┼────────────┼──────────────────┤│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佰貳拾肆元│原繳伍佰壹拾元,嗣已退郵貳佰捌拾陸元││││,計貳佰貳拾肆元。│├────────┼────────────┼──────────────────┤│本件送達郵費│壹佰叁拾陸元│共四份,每份叁拾肆元│├────────┼────────────┼──────────────────┤│合計│叁萬玖仟貳佰陸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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