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丁○○丙○○己○○戊○○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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