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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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6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瑤璋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萬38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