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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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41號原告 蕭中新 被告 陳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1樓房屋(不含坐落基地)於106年7月10日原告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珮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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