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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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34號原告 俞淑貞 以上原告與被告富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資遣費確切金額,本院無法核定應補繳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日前陳報資遣費金額,並按該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1/2)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