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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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17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債務人 林佑倫 債務人 黃碧珠林仙明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正倫 即林仙明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玉萍 即林仙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佑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壹拾萬零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佑倫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黃碧珠即林仙明之繼承人、林正倫即林仙明之繼承人、林玉萍即林仙明之繼承人於繼承林仙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4,568,295元│105.12.24│1.74│自民國106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2,532,085元│105.12.24│1.62│自民國106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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