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31號上訴人 唐開麟 被上訴人 王智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智遠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王碩禧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