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0六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曾清朝
送住被告 邱文男
居被告 劉建利 住被告 周志賢 住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行中關於「年息百分之十」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