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一七九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清財 被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高雄縣鳳山市○○段縣口小段六之一、六之八地號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即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二六五九一號強制執行事件不動產附表建物部分編號2、建號一一三六號部分,為原告所有,惟本院於被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及丙○○,對林清財所為強制執行事件(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二六五九一號)之程序中,竟連同原告所有之上開房屋併予拍賣,爰求為命: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二六五九一號強制執行事件不動產附表建物部分編號2、建號一一三六號部分所為之程序應予撤銷。
二、查原告前已就與上述訴訟標的同一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一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九二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八六八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證,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既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政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