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丁○○
萬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代表人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原告於本院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始當庭提出追加被告狀,本院無從於當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追加被告萬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到庭,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之規定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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