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一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黃馨儀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蘇姿月~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