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告漢領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林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宜芳潘英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於Go

ogle評論網頁(網址:https://goo.gl/KUBdKg)以公開模式向

原告為道歉聲明。」核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1,500,000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元;另第2項係請求被告公開道歉聲明,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

計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50元(計算式:15,850元+3,000元

=18,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仕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