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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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告漢領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林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宜芳 、 潘英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於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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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道歉聲明。」核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1,500,000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元;另第2項係請求被告公開道歉聲明,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
計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50元(計算式:15,850元+3,000元
=18,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