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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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告 龔玉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翔開發有限公司、 張高祥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4萬6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