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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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0號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林禹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昌成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建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0,287萬7,890元【計算式:75,578,635+13,828,636+13,470,619=102,877,8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萬4,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