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林禹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昌成承和營造有限公司建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0,287萬7,890元【計算式:75,578,635+13,828,636+13,470,619=102,877,8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萬4,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徐嘉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