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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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告伯威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ANDREJILKOANDRING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出資額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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