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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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補字第20號

聲請人甲○○住○○市○區○○街○段000號

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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