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號
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 許宗力 、 吳燦 、 莊秋桃 、 陳中和 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請求國賠狀所載,訴之聲明為:「請求司法院長許宗力國賠伍佰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