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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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判決確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二月,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九年,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882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附之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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