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