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8月2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6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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