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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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九二號
原告 傅亦薇 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乙○○應攜原告傅亦薇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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