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家鈺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業已心神喪失,此有財團法人長庚醫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九二)長庚院高字第二五二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一份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之規定,應於被告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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