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原告當代五合院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田平安 律師被告佛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住訴訟代理人 王進佳 律師
謝仲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淑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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