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 劉大司 等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確
認被告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劉大司間於本院105年度司執字
第88612號、及106年度司執字第116283號扣押命令到達被告時僱
傭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可受之確認利益(即劉大司積
欠原告之債務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6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