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12號

聲請人 曾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212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尚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17948-8

1

33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