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6號
原 告 李靜雯
上列原告李靜雯因與被告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
司、天母築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貳拾
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