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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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祁甡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億叁仟零肆拾陸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