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727號債權人 徐祥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益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詹益財請求之依據為何(依所附支票影本貳紙所示僅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